【23條刊憲生效】林定國︰言論自由不變 一文看清司局長釋疑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4/03/23 00:02

最後更新: 2024/03/23 13: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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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司長林定國、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傳媒訪問。(陳靜儀攝)

《基本法》23條完成立法,行政長官昨日(22日)簽署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,今日(23日)刊憲正式生效,律政司司長林定國、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傳媒訪問,進一步解釋法例條文及坊間疑問。林定國表示,看不到法例生效前和生效後,香港享有的言論自由有何分別,強調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,是香港固有且獨有優勢,要拼經濟、謀發展就要好好鞏固這些優勢,承諾絕不會因新法例,刻意收窄空間,「一定不會利用法例,打擊大家都好珍惜的言論自由。」「因為是在倒自己米,反而達不到下一個最想做的事情,不會咁蠢!」

23條完成立法,3月23日刊憲生效。

鄧炳強稱,現時已有不少潛逃者,多人期望先對他們採取行動,形容該期望非常合理。換言之,法例生效後,潛逃者成為首要執法目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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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Pick整理林定國、鄧炳強近日受訪答覆,解答市民疑慮,詳情如下︰

問︰條例今生效,率先對被通緝者採取行動?
答︰法例有針對潛逃者的條例,現時已有很多潛逃者,很多人期望是否應先對他們採取行動,這個期望非常合理,有此法例一定要善用,何時做,會盡快處理和評估,但有過程,保安局局長會先透過憲報指明潛逃人士,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個別措施,例如取消護照或專業資格。

問︰如有家人是指定潛逃者,向其提供家用是否違法?
答︰法例講明針對指明潛逃人士,因此不應有金錢瓜葛,提供者與潛逃者有何關係並非重點,有否違反相關法例才是重點。

問︰管有《蘋果日報》是否違法嗎?
答︰法律上,單是管有不構成犯罪,需是沒有合理辯解下管有才是罪名,且要視乎所管有的報紙內容,若是管有用作散播有關觀點,便涉及煽動意圖,但若是作為反面教材提醒大家不要做,則不同,要證明沒有合理辯解才可檢控,不容易。

問︰法例生效後,可再討論「六四事件」?
答︰討論政治或任何敏感議題,目的是為表述意見,甚至表達負面情緒,本身非煽動意圖,煽動意圖是希望刺激他人認同,影響社會穩定,構成國家安全風險。

問︰法例生效後,言論自由空間會否收窄?
答︰看不到之前享有的言論自由和刊憲後有何分別,政府歡迎不同意見,有時批評是動力,言論自由,是香港固有和獨特優勢,香港要拼經濟、謀發展亦要鞏固這方面的優勢,絕不會因有新法例成立,刻意收窄空間,因為是在倒自己米,反而達不到下一個最想做的事。

問:有何機制保障香港言論空間不會被收窄?
答:所有檢控都很嚴謹,需要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,一定是有充分證據,符合立法目的,才會檢控。

問︰完成23條立法,有無空間探討推動「雙普選」這個憲制責任?
答︰根據《基本法》,這是最終目標,但沒有時間表,視乎整個社會環境是否適合,要先分清優次,憲制責任一定要負,但要顧及哪樣對香港整體福祉最有利。

問︰違反23條者,會送往內地審判?
答︰23條是本地立法,全部在香港審判。《港區國安法》55條提出的是司法管轄區問題,講明是在三個極端情況下,由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申請,中央同意,才可能將國安法指定四類罪案,轉送內地,完全不關23條立法事,附屬法例目的是為令主體法例在實際操作上更順暢,不會有相關條文出現。

問︰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制定的附屬法例有何監察機制?
答︰附屬法例不可超越主體法例,目的絕非透過附屬法修改或擴大主體法例條款,而是令主體法例在實際操作上更順暢,非特首一人便可決定,且有「先訂立後審議」機制,相信立法會不容許行政機關僭越其授權範圍,任何人有意見,則可進行司法覆核,確保行政機關不越權。

問︰學者建議「抓大放小」,認同這個做法嗎?
答︰是否採取行動,最重要是基於證據,需有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才可進行檢控,有兩大考慮︰雙方證據是否足以構成合理機會定罪;是否符合公眾利益。

問︰「反駁隊」會否繼續運作或擴大規模?
答︰有人抹黑,就有反駁隊的存在,但反駁隊總有終結一天,惟反駁隊的運作形式,日後推出政策時可參考,以快速反駁有心抹黑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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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戴朗希、林曉君